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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坏衣物】干洗店洗坏衣物如何赔偿 | ||||
很多消费者,到干洗店消费,衣服被洗坏以后不知如何要求赔偿,根据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暂行)第五章的赔偿原则规定,干洗店洗坏衣物应按以下赔偿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价值超过2000元的服装可实行保价精洗,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0%(不足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5%;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0%。 不能示购衣凭证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牌参考市场价,以折旧估价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款。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具体方法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饰物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只作单项配置或赔偿;影响正常穿着的,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衣物上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对于洗染标识不准确的,应当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消费者仍坚持以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营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现退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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